|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08-16956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8 年 03 月 07 日 |
| 標 題: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2008〕9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2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2008〕9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08-16956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2008〕9號
- 成文日期:2008 年 03 月 07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2 日
- 內容概述: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2008〕9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復函 財綜〔20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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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你部報來《關于申請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稱的函》(公裝財〔2007〕70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受你部委托,為中國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游等辦理出入境通行證。據此,同意將“入出境通行證費”收費項目名稱,變更為“出入境通行證費”。具體收費標準仍然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1993]價費字164號)規定執行。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收費時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出入境通行證費全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管理和收繳辦法按照《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和《財政部關于確認公安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6〕94號)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同時,應自覺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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