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2-16960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5 月 24 日 |
| 標 題: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5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2-16960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
- 成文日期:2022 年 0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5 日
- 內容概述: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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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公安部《關于調整往來港澳簽注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04〕138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往來港澳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機關為內地居民赴港澳從事商務、乘務、培訓、就業等非公務活動辦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長期多次有效簽注的收費標準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5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簽注、二次有效簽注、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長期(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仍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97號)執行。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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