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0-16968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 年 09 月 28 日 |
| 標 題: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6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5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6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0-16968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6號
- 成文日期:2020 年 0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5 日
- 內容概述: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6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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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范出入境證照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補發、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時,收取證件費。
二、上述證件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取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件費,應按照5∶5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方式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和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件費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公民出入境證件費”(103040103)。
五、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取上述證件費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
六、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執行。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