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5-17966 | 分 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2 月 28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02 月 28 日 |
| 文 號: | 鄄政辦發〔2025〕1號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5-17966
- 分 類: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2 月 28 日
- 標 題: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5 年 02 月 28 日
- 文 號:鄄政辦發〔2025〕1號
- 內容概述: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鄄政辦發〔2025〕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中藥材產業園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菏澤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菏政辦發〔202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城鎮開發邊界及經濟開發區邊界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凡在鄄城縣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及鄄城經濟開發區邊界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預算管理工作,協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進行政策制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管理以及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供水、供氣、供熱管線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征收,征收標準為191元/平方米。
工業項目(生產廠房、倉房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不含配建的辦公、宿舍等非生產性建設工程)征收標準為45元/平方米。
第七條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相關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征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
第八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任何建設單位和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專項配套費”等配套費名義向用戶收取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配套費用。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預算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水務、教育和體育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支出預算,經縣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撥付使用。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項目,直接辦理減免手續,具體減免政策規定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企業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的,按規定標準減半征收;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試行)》,建設三層以上工業標準廠房的,第一層全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結合工藝特點,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不得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驗收時實際建筑面積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后,應當推送征收部門,按照原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政策和標準補繳超建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后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應當按照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政策和標準補繳已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函告財政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協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房產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水務、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征收、繳納、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鄄政辦發〔2022〕3號)同時廢止。國家、省、市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項目名稱 | 減免方式 | 文件依據 |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舊住宅區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7〕24號 國發〔2013〕25號 國辦發〔2011〕45號 魯政發〔2007〕74號 |
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8〕4號 魯政發〔2008〕103號 |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2〕20號 |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 免征 | 魯政辦字〔2022〕110號 |
中小學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綜〔2010〕54號 |
企業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含3層)以上的部分;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 | 免征 | 魯政辦發〔2007〕48號 |
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 | 減半 | |
社會投資主體建設多層工業標準廠房(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 | 免征或減半 | 魯政辦發〔2013〕36號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 免征 | 財稅〔2019〕53號 |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政部等6部門2019年第76號公告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21〕22號 |
國家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