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MB2865534P/2025-00220 | 分 類: | 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1 月 20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11 月 20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 索 引 號:11371726MB2865534P/2025-00220
- 分 類: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機構: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標 題: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成文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
- 內容概述: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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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職責
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二、執法依據
《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工業節能監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工業節能監察辦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稀土管理條例》、《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執法事項
(1)對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的檢查。
(2)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處罰。
(3)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按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4)對偽造、冒用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標志或者冒用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處罰。
(5)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單位的監控化學品有關情況的檢查。
(6)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現場安全檢查。
(7)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未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的行政處罰。
(8)對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的違規行為的處罰。
(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10)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相關作業場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或危險物品。
(11)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相關作業場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或危險物品。
(12)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13)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
(14)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5)對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處罰。
(16)對稀土的開采和冶煉分離(開采和冶煉分離企業執行總量調控管理規定情況等)、綜合利用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17)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的處罰。
(18)對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的處罰。
(19)對違反《稀土管理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處罰。
(20)對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處罰。
(21)對拒絕、阻礙稀土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處罰。
(22)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監督檢查。
(23)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
(24)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的行政處罰。
(25)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未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的行政處罰。
(26)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27)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28)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29)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30)對從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的行政處罰。
(31)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履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行政處罰。
(32)對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未經工業領域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境內的數據的行政處罰。
(3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重大危險源備案服務。
(34)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服務。
四、承辦機構: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五、審批機構:鄄城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六、執法流程: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合法性審查-告知-送達-執行-結案
行政檢查: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下發檢查通知-組織實施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結果公示
其他權力:
備案:受理-審核-批準-辦結
七、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2個月內調查終結3個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日前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準或縣級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八、監督方式:電話投訴0530-3616263。
九、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下達后5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相關網站公示。
十一、責任追究
1、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鄄城縣泰山街與陳王路交叉口東綜合辦公樓263室
(二)時間: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電話:0530-36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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