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46 | 分 類: | 文字解讀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7 日 |
| 標 題: | 【文字解讀】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城區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7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文字解讀】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城區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的通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4-17646
- 分 類:文字解讀
- 發布機構: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9 月 27 日
- 標 題:【文字解讀】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城區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27 日
- 內容概述:【文字解讀】鄄城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城區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政策解讀:
為保障我縣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縣發改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依法對成本進行了監審,并召開了由消費者代表、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學者代表參加的鄄城縣城區供水價格調整聽證會;并充分考慮廣大人民群眾接受能力為前提,兼顧企業良性運營為思路,確保城區安全供水為目的,制定了城區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報經縣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批準,印發了《關于明確城區居民用水階梯價格調整的通知》(鄄發改〔2024〕141號);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水價調整的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環境的變化,水資源的稀缺性和管理成本不斷上升,致使我縣供水結構發生調整。自2017年12月份由地表水逐步替代地下水,由單一制配水一體經營模式轉變為制水、配送分離的專業經營模式,供水環節增多,導致成本、人工費用、資產等增加。為降低水價過高上漲對社會各界帶來的影響,縣政府對城區供水給予部分補貼。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
(四)《山東省定價目錄》;
(五)《山東省定價聽證目錄》;
(六)《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 知》(魯發改價格〔2021〕1089 號);
(七)《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水價機制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1059 號)。
三、主要調整內容
(一)調整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
階梯式水價水量基數。我縣階梯式水價水量基數分為三級:第一級水量基數是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每戶按4口人計算,每戶每年1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級是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用水量,每戶每年180立方米以上240立方米(含)以下;第三級是滿足特殊需要用水量,為超過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原則上以居民家庭用戶為單位,對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戶,通過適當增加用水基數解決。第一級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75立方米水量,第二級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00立方米水量,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
(二)調整各階梯基本水價
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1:2:4的比例確定,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為2.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基本水價為4.0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基本水價為8.00元/立方米。
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照第一階梯價格確定。
水價調整后增加的收入,應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戶一表及管網改造,彌補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階梯水價相對穩定等。
(三)優化對困難群體的補助措施
為確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本次水價調整而降低,對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人口的家庭,住建部門認定為保障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戶的家庭等低收入群體或人員,不執行階梯水價。具體水價標準按2.00元/立方米執行,憑有效證明,以戶籍為單位每月每戶減免4立方米用水量。
(四)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
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為3.5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調整為4.50元/立方米。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1、實施范圍
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戶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2、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標準。
公共管網用水單位超定額(計劃)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費外,還應繳納超定額(計劃)加價水費,具體加價標準如下:
⑴一般非居民用水戶,水量分為三擋;第一檔水量超定額(計劃)的數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價的1倍繳納;第二檔水量為超定額(計劃)的數量10%至30%(含)的部分,按照水價的2倍繳納;第三檔水量超定額(計劃)的數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價的3倍繳納。
⑵煉化、焦化等“兩高”(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超過單位產品(產值)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水單位,超定額(計劃)加價標準較一般用戶再增加1倍。特種用水行業用水超定額(計劃)加價標準較一般用戶再增加2倍。
⑶完善差別化水價政策。將差別化水價加價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淘汰類、限制類和“畝產效益”評價D類企業,用水價格按定額(計劃)水價3倍標準繳納,促進工業節水減排。
城市用水戶用水定額(計劃)指標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
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后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業節水管理、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
(六)二次加壓供水價格
凡經過二次加壓供水的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在現行基本水價的基礎上,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加價幅度最高不超過0.80元/立方米。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份抄見水量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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