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5-18099 | 分 類: | 部門文件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4 月 30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關于印發《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04 月 30 日 |
| 文 號: | 鄄財字〔2025〕1號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關于印發《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5-18099
- 分 類: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鄄城縣財政局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30 日
- 標 題:鄄城縣關于印發《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30 日
- 文 號:鄄財字〔2025〕1號
- 內容概述:鄄城縣關于印發《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鄄城縣關于印發《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單位):
《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
鄄城縣財政局
鄄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鄄城縣房產服務中心
鄄城縣商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鄄城縣稅務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鄄城縣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
按照《菏澤市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實施方案》工作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辦理不動產權證發放“消費券”活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堅持“房住不炒”定位下,加快推進商品房不動產權證辦理,切實保障購房業主合法權益。
二、活動安排
(一)活動期限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領券對象
活動期內在我縣繳納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契稅并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不動產權證的自然人,若存在多產權人的情況則自動取系統第一順位自然人為消費券領取對象。
(三)發放標準
“消費券”按契稅完稅憑證時間,分階段實行補貼。
第一階段:契稅完稅憑證證載日期為2025年4月1日至2025 年9月30日的,按實繳契稅金額的20%發放,繳納契稅金額每滿1000元發放200元額度的消費券,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發放。
第二階段:契稅完稅憑證證載日期為2025年10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的,按實繳契稅金額的10%發放。繳納契稅金 額每滿1000元發放100元額度的消費券,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 發放。
(四)領券方式
在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不動產權證的自然人攜帶身份證、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憑證等有關資料,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領取消費券。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登記領券人姓名、身份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契稅完稅憑證號、消費券編號和消費券金額等信息。
(五)消費券使用期限及方式
自領取之日起三個月內,可在參與活動的商家使用。參與活動的商家負責登記兌換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契稅完稅憑證號、消費券編號和消費券金額等信息。
(六)參與消費活動的商家選定辦法
在縣轄區內正常經營的商場超市、餐飲店、汽車銷售企業等商家,具體以縣商務局按此規定遴選確定的商家為準。
三、工作流程及職責分工
(一)縣財政局負責消費券的印制和補貼資金的撥付。消費券形式為記載辦證人姓名、身份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契稅完稅憑證號、消費券金額的記賬憑證,并由縣財政局和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蓋章。將消費券補貼資金分期拔付至縣商務局的同時,做好消費券申領、發放、兌付的動態調控和補貼資金的使用監督。
(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活動宣傳及消費券的申領、信息填寫、發放工作。負責將消費券領取、發放底冊(含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等附件)、結存情況按月分別報送縣財政局、縣商務局。
(三)參與活動的大型商超等商家定期匯總已完成兌換的消費券,報縣商務局領取等額資金,同時向縣商務局報送記載兌換人姓名、身份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契稅完稅憑證號、消費券編號和消費券金額等信息的消費券兌換清冊。
(四)縣商務局負責遴選參與活動的商家、消費券資金支付等工作,并配合做好活動宣傳。定期做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大型商超等商家報送資料的匯總、比對核實工作,并將核實、匯總結果分期報送縣財政局,做好補貼資金的兌付和消費券核實入賬工作。活動結束,退回結余資金。
(五)縣房產服務中心、縣稅務局做好與活動相關的本職工作,并配合做好活動宣傳。
四、其他事項
(一)縣商務局與最終確定的符合活動條件的商家簽署服務協議。
(二)對轉讓消費券及其他作弊行為獲取活動權益的,取消其活動參與資格,并收回非法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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