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MB26549990/2025-01753 | 分 類: | 執法結果信息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1 月 17 日 |
| 標 題: |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11 月 17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MB26549990/2025-01753
- 分 類:執法結果信息
- 發布機構: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標 題: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 成文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 內容概述: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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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菏鄄知法裁字〔2025〕1號
請求人:山東海聲音科教儀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6321844087M
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鄄十五路與經濟街交叉路口北100米路西(鳳凰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麗麗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無
被請求人:鄄城縣引馬鄉三口書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1726MA3HNDBRXK
住所地/經營地址:鄄城縣引馬鄉汽車站路西南
法定代表人:饒崇強職務: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無
案由
請求人山東海聲音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2230643278.6、名稱為“凳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公司認為被請求人銷售的“無圖案凳子”侵犯其上述專利權,于2025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申請,請求認定被請求人構成專利侵權并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依法審查并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請求人送達《專利侵權糾紛答辯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告知其答辯權利與舉證義務。被請求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意見。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機關依法委托技術調查官邵珂珂對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外觀設計相近似性技術鑒定,技術調查官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技術調查官鑒定報告》。本機關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合議組對案件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責任、適用法律、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合議。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涉案專利相關事實
1. 專利基本信息:請求人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2230643278.6,名稱“凳子”,申請日2022年10月12日,授權公告日2023年3月14日,專利權人山東海聲音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目前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無終止、無效等情形。
2. 專利保護范圍:以授權公告的外觀設計圖片/照片(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及立體圖)為準,保護內容包括產品形狀、結構布局、頂面圖案及整體視覺特征,其中凳面頂面專屬圖案(長方形布局,邊長約31cm、寬26cm,由幾何紋理和花型圖案組合而成,與凳面主體色彩形成明顯視覺區分)為明確記載的核心設計要點。
(二)被訴侵權產品相關事實
1. 產品獲取:被訴侵權產品“科教用無圖案凳子”由被請求人于2025年10月起銷售,本機關經當事人提交及現場勘查獲取實物樣本。
2. 產品外觀特征:該產品為科教場景專用,整體呈長方體穩固支撐結構,高度約27.5cm;凳面為長方形(邊長約40cm、寬30.5cm),中心微向內凹陷(深度約0.3cm);4條長方形凳腿(直徑約5.7cm,實木質感)均勻分布于凳面下方邊緣,上部通過膠連接固定;凳腿下部經2個橫桿橫向連接形成支撐框架(橫桿直徑約33cm,距地面高度約4.7cm),凳腿底部裝有2個塑料防滑結構。核心特征:凳面頂面為純色無圖案、無紋理、無文字標識,屬常規簡潔設計。
(三)技術鑒定核心結論
技術調查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及《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經比對分析得出:
1. 兩者產品類別、基礎結構、尺寸比例一致,但核心設計要點存在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產品缺失涉案專利的“凳面頂面專屬圖案”;
2. 該核心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一般消費者可清晰區分兩者,不構成相近似外觀設計;
3. 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裁決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2.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3. 技術調查官邵珂珂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的《技術調查官鑒定報告》;
4. 現場勘查記錄。
裁決結果
綜合涉案專利有效性、被訴侵權產品特征及技術鑒定結論,本機關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雖與涉案專利在產品類別、基礎結構、尺寸比例上一致,但缺失涉案專利明確保護的核心設計要點(凳面頂面專屬圖案),該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兩者不構成相近似外觀設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ZL202230643278.6號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綜上,裁決如下:
1、侵權行為不成立;
2、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如對本裁決不服,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組長:高志龍
審理員:黃如梅
審理員:張景靜
技術調查官:邵珂珂
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書記員: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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